法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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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變臉
放學後,小酷子邀同班小玉到家裡打電動,小酷子藉機慫恿:「我爸媽不在,妳今晚住我家玩個過隱!」,小玉遲疑一下:「不要,我爸會打我!」,小酷子:「既然妳爸會打人,妳就不要回去,妳看!我還有最新版的哦!」,小玉禁不起引誘留在小酷子家,沉迷於電玩的聲光世界中。
當小玉玩得正高興時,小酷子見家中無人,突然抱住小玉,拉著進入房間,小玉半推半就....。四個月後......
「都是你啦!我爸爸告到警察局了。」,小玉撫著微凸的肚子向小酷子抱怨:「怎麼辦?」,小酷子想了想拍箸胸脯:「沒有關係!妳就說妳願意的,小孩子生下來,我會負責。」但是,事實卻未如小酷子所願,檢察官仍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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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小酷子叫小玉不要回家,小酷子犯法了!
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人有保護教養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依法律規定小玉應受父母的監督和保護。如未經其父母允許而引誘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使其同意離家,而脫離父母監護,即犯了和誘未成年女子脫離家庭罪,簡稱和誘罪。如果未經該未成年人同意,而以強制之手段,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則犯略誘罪。略誘罪情節比和誘罪嚴重,因此處罰的刑度也比較重。又法律對年幼的人特別加強保護,認為未滿十六歲的人不能自己決定脫離父母監督,因此規定對未滿十六歲的人加以和誘,縱然經其同意,仍不能認為已經同意,所以要依較重的略誘罪處罰,就是準略誘罪。小玉和小酷子都是國中生,小玉尚未成年且未滿十六歲。小玉應受父母監護權的保護,不能未經父母同意擅自離家。小酷子引誘小玉到家中同住,小玉因此未經家長同意即離家外宿,脫離父母監督。小酷子犯了準略誘罪。
二、
小酷子和小玉發生性關係,小酷子又犯法了!
小玉不但尚未成年,而且沒有滿十六歲,關於兩性之間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都不全然瞭解。因此法律認為,十六歲以下的幼年女子沒有同意與人發生性行為的能力,為要保護幼年女子,即規定和幼年女子發生性行為,就論以妨害風化罪。如果姦淫對象是尚未滿十四歲的女子,要論以準強姦罪隱如果姦淫對象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應論處姦淫幼女罪。
三、告訴權
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得依法向有偵查犯罪的機關或人員,對於犯罪之加害人提出告訴。另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可以提出告訴。小酷子和誘小玉,又和小玉發生性行為,小玉的父母和小玉自己都有告訴權,所以小玉的父親有權利提出告訴。
四、父母責任
小玉和小酷子珠胎暗結,即將為人父母,小酷子向小玉說他要負責,但是小酷子和小玉兩人都尚未成年,還在讀書,也無謀生能力,如何負責。負責並不是僅有承認孩子是自己的就是己經負責了,將來兩人有什麼能力扶養小孩,要怎樣教導孩子,使小孩成為有用的人,兩人是不是準備好了?如果還沒準備好,生下嗷嗷待哺的幼子,要什麼人來負責?小酷子和小玉生下幼子沒有能力扶養,算是負責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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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因小失大
心事重重的至遠,放學後邀約小良到泡沬紅茶店聊天。至遠拿出一包剛買的菸,兩人就在那裡一邊抽菸,一邊談起最近的事。原來至遠在輟學朋友小重的慫恿下,幫他送安毒給吸毒的人,每次可賺取三百元的工錢。不料這一次出師不利,拿回來的安毒尚末送出去,就被警方臨檢查獲,依法究辦。小重仍揚言要至遠交出二萬元賠償損失,否則不善罷干休,這下至遠因小失大,可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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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青少年不得抽菸
抽菸不但危害自己健康,又製造空氣污染,影饗其他人的健康,損人不利己。政府考慮菸害影饗國民健康甚深,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制定施行菸害防制法。其中規定一定場所是不得吸菸,在一定公開場所則不得在非吸菸區吸菸。又禁止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青少年吸菸,更禁止將香菸販賣或供應給末滿十八歲之人。否則青少年要接受戒菸教育、業者需加以處罰。至遠、小良是未滿十八歲的國中生,兩人抽菸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二、不得販賣和吸用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吸用後會降低食慾,血壓體溫亦會升高,影響記憶能力及自主神經系統,其判斷力、意志力亦均受限制,並有輕微癮性,嚴重影響身心健康,慣用者由於精神錯亂,更具暴力攻擊及反社會行為、自殺等傾向,後果堪虞﹕所以社會上也把安非他命列為反毒之對象。依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吸食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三、至遠與小重為販賣安非他命罪之共同正犯
至遠明知小重在做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的行為,為了賺零用錢答應去替小重送安非他命,是和小重就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的犯罪行為有共同的認識,又分擔了犯罪行為,與小重兩人都是非法販賣安非他命罪的共同正犯。另外,至遠和小良多次販賣安非他命的行為,是連續犯,依法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四、我國自清末以來,受煙、毒害之深,受創之鉅,為大家都知道的事。其中影響國民健康之深遠,甚至歷史的變遷,均有痕跡可循。反毒、拒絕毒品有賴大家共同的努力,青少年反毒,首先就是要拒絕毒品,更不做毒販幫凶,擴散毒品殘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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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
小黑在校外認識一群遊蕩的夥
伴,沒想到最近因末如期交付二仟元的保護費,竟被他們打得鼻青臉腫。小黑只好回到校內與一幫狐群狗黨商量,於是決定一起轉向校內同學湊錢,有些同學畏於小黑等四、五人的惡勢力,只好交出錢。但是阿雄卻不肯給錢,小黑及一幫同夥遂將阿雄帶到廁所毆打,並從身上搜出錢包,把其中二百元給拿走。阿雄不甘被打,向導師報告,小黑等人將面臨校規及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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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小黑在校外被恐嚇取財
校外環境比較複雜,小黑不知慎選朋友,反而被人以將對小黑不利恐嚇,而索取保護費,使小黑心生害怕而交出金錢。向小黑恐嚇之人是犯恐嚇取財罪。後來,他們因有一次索取不到保護費而毆打小黑成傷,則另犯傷害罪。
二、小黑犯恐嚇取財罪和強盜罪
小黑為了湊保護費,聚集了幾個狐群狗黨,以人多勢眾的方式威嚇其他同學,使同學心生畏懼而交出錢財,小黑自己和
他那些狐群狗黨以凶惡態度要錢的行為,小黑和他的同夥也共犯了恐嚇取財罪。還有,小黑和狐群狗黨們,另外又把阿雄帶到廁所毆打,使阿雄沒有辦法抗拒,而搶走了阿雄的錢包中的二百元,小黑和他的同夥這部分行為則共犯了強盜罪。
三、小黑被勒索難道沒有別的處理方法嗎?
小黑交友不知選擇,竟被校外之人恐嚇勒索,小黑可以與惡友斷絕往來,可以告訴父母,請爸媽出面來解決,也可以向老師報告,請老師幫忙解決,甚至應報警處理,以懲不法。結果小黑不知檢討,斷絕惡友,反而集結狐群狗黨再去向其他同學恐嚇取財,用犯罪的方法解決跟前的問題,把自己的痛苦加諸在其他同學身上,不但害了自己,也拖累了那些狐群狗黨,一起共犯恐嚇取財以及強盜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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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我飛我飛我飛飛飛
育卒升上國二後,對功課漸不感興趣,倒是迷上了機車。尤其羨慕隔壁讀高職的阿志,每天騎著流線型的機車上學,真是酷斃了。這天下午育卒又坐在家門口做他的機車夢,剛好阿志放學回來。育卒﹕「阿志哥,機車借我騎一下,過過癮嘛!」,阿志﹕「不行啦!我這是新車耶!你又沒有駕照。」,育卒﹕「拜託啦!借我兜一圈就好。」,阿志雖捨不得,但看在鄰居的份上勉強答應了。育卒跨上坐墊,油門一加,一溜煙的消失在街角。轉過二個街口,遇到同班的小娟,小娟要求育卒載她去兜風。他們往大馬路駛去,車速越來越快,後座的小娟抱得更緊了。正當育卒陶醉在香車美人的快感時,突然迎面撞上電線桿...
在急診室裡,經醫師全力搶救,小娟因腦部受重創,成了植物人。育卒則摔成重傷,還要面對種種殘局,真是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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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育卒無照駕駛
汽、機車是便利的交通工具,但是用之不當,不但傷害自己而且對路上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都造成重大威脅。因此,是否可以騎車、開車上路,不只是關係一己之事,尚關涉路上行人公眾之安全,自然應由國家制定法律加以規範。以保障大家行的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未滿十八歲不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既無駕駛執照,自然禁止騎乘機車。育卒違反規定無照駕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
一、育卒犯違規超速駕駛
駕駛機車應遵守交通規則,應隨時注意路上狀況,不可超速駕駛、飆車、蛇行,縱使有了駕駛執照,也不得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否則將依規定科處罰鍰或吊銷執照,永遠不能再駕駛汽、機車。
三、育卒的責任
(一)在刑事責任方面
育卒無照駕駛機車、又未注意路況,而撞及電線桿,使所搭載的小娟跌落,腦部受創過重成為植物人。小娟受傷的程度已達重傷害,育卒因過失而致小娟受重傷,是犯了刑法過失致重傷罪。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若無駕駛執照而車禍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尚須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在民事責任方面
育卒過失致小娟發生重傷的結果,依民法規定,應賠償小娟因受傷所一切必要支出的(包括將來所須的)醫藥費、以及彌補小娟受傷造成精神痛苦的慰藉金,如果小娟是有工作的人,小娟因受傷而不能工作期間所減少的收入,都要由育卒來賠償。另外對於阿志被撞壞的機車也要負賠償之責。
四、阿志也有責任
因為禁止無照駕駛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用來保護路人安全的法律,阿志明知育卒未領有駕照,竟違反上述規定,將機車借給育卒,就是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依民法規定,推定阿志對於育卒肇事和小娟受傷均有過失責任,應與育卒連帶賠償小娟的損失。五、育卒逞一時之快,無照騎乘機車,不守交通規則,又不注意車前狀況,不但自己賠上了一條腿,並使得小娟失去知覺成了植物人,除了要面對刑事責任、一大筆損害賠償債務外,恐怕還有一輩子無盡的後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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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撼後的省思
各位親愛的同學:
轟動全台的白曉燕綁架撕票案,隨著作案歹徒一一被繩之以法,相信各位同學一定都關心過,多少也看過一些媒體的報導:新聞畫面除了帶給我們心靈上的震撼之外,也帶給我們無限的省思。
一、價值觀念的偏差:
歹徒為了滿足財物享受、一時的慾望和貪念,不惜殘害性命。表面上彼此合作,很講義氣,但歹徒所謂道義只是利益的分贓,是拿社會的安寧做犧牲品,是私利,不是正義。
二、是非觀念的錯誤:
歹徒不講理、講歪理、做的事又是傷天害理。其實,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衡量是非的尺,但是這把尺必須要能符合社會的規範,才下致各行其是造成亂象。犯案的歹徒往往怪罪社會的不公,缺乏自我反省、自我檢討的功夫。
三、道德觀念的淪喪:
「心中會替別人著想」是道德的一項重要要件。歹徒卻自以為「自己的子女才是子女,別人的子女就不是子女」、「寧可我負人 ; 不可人負我」,這種錯誤心態的人多了,社會便會動盪不安。
四、法律觀念的欠缺:
歹徒認為三人做事三人當,沒想到其他的人知情不報、窩藏、接濟人犯、通風報信都是犯法的,自己犯案連累他人,還誤以為他人是無辜的。
五、法治觀念的模糊:
以為用要挾的方法挾持人質、威脅警方就可封價還價、達到目的,法治的社會、民主的國家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一旦犯罪都要接受公平的審判,依法處理,是不能私下解決或交換條件的。
六、兩性觀念的偏見:
人類的社會是由男女兩性所組成,不論男生或女主,均應愛惜且尊重自己及他人的身體,不能隨意碰觸,亦不可有男尊女卑、男強女弱的錯誤觀念。歹徒對女性的侵害,造成許多女性身體及精神上的傷害,便是不尊重女性,以強凌弱,藐視兩性平等觀念的行為。
相信各位同學都希望生活在沒有恐懼的社會中.希望同學們都能夠保持一顆純潔的心,不要被邪惡所汙染,在人生道上努力求知、修養道德,也祝福大家都能自我激勵、建立正確的人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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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家長的話
子女在成長階段,最需要您的關愛與輔導。如果子女不幸觸法,不但影響他(她),日後的就學就業,如有侵害他人權利造成損害時,家長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家長因疏忽管教,致子女犯罪或妨礙其身心人格健全發展,可處罰鍰並公告姓名,依法還需負擔管訓費用。
這份法律須知就是要使青少年能知法守法,希望您與孩子一起熟讀這法律須知,幫助他平安,健康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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